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俊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之刑雖曾經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他裁判確定後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裁定隨而失其效力(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判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附表編號17)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其中附表編號14至17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編號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又其中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13所示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4款之情形,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具狀請求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花蓮地檢署刑事執行意見狀暨所附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憑,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3、14至17所示案件,前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8號)、有期徒刑1年(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8號)確定,然揆諸上揭法文意旨,本件既經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應以各罪宣告刑及前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以及參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見前揭刑事執行意見狀第三欄)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17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明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受刑人林俊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轉讓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8日110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43、5155、5156、5157號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43、5155、5156、51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97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9日111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訴第19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5日112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備註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7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號編號3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30日110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43、5155、5156、5157號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43、5155、5156、51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4日111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號編號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22日110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43、5155、5156、5157號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43、5155、5156、51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4日111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號編號7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7日110年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43、5155、5156、5157號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43、5155、5156、51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4日111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號編號910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15日110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43、5155、5156、5157號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43、5155、5156、51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4日111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號編號11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3日110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43、5155、5156、5157號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43、5155、5156、51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4日111年12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10日112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號編號1314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8月30日111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花蓮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43、5155、5156、5157號花蓮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27、4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8號111年度花簡字第199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4日111年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花蓮地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111年度花簡字第1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10日111年9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11號編號1516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5月13日111年6月15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6月5日」,予以更正)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花蓮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52、4653號花蓮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01號111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29日111年11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301號111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9月29日111年1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34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號編號17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花蓮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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