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338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婉禎黃文聖 等2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政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