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金昌
陳石定
陳金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金昌之債權人,相對人陳
金昌為被繼承人 陳青雲 之繼承人,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相對
人陳金昌明知聲請人對其有現金卡及利息債權,惟恐繼承遺
產後遭聲請人追索,竟未辦理繼承登記,反將被繼承人之遺
產即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於相對人陳石定、陳金筆名下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塗銷系爭土
地於民國108年2月18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並回復登記於相對人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
有應撤銷之原因,請求撤銷該協議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
,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
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
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