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91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下午2時38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
、消費繳息總查、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