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158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婉婷 、 潘家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楊婉婷」抑或「 楊琬婷 」請 陳明 之。(本票影本手寫姓名不符)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