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補正本件相對人姓名、住居所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