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補正本件相對人姓名、住居所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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