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844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忠 和即 劉忠和 個人計程車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劉忠和個人計程車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