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水蒙圖書網路股
份有限公司、中瑀印刷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康熙圖書網路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7,210元,應繳裁
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3,068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