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佳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7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佳琪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件所示之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向告訴人德商 阿迪 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支付損害賠償;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方佳琪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限內,未得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該等商品。復明知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所販售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均係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竟仍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所示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2月19日上午某時起,在彰化縣○○鎮○○路○○號旁攤位(和美早市內攤位),由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陳列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方佳琪則負責接洽顧客,並以新臺幣(下同)400、500元之價格推銷所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而共同以上開方式陳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 嗣經警 於108年2月19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前揭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方佳琪(下稱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 林佳俊陳威佐 於偵訊時之證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違反商標法案仿品照片及現場擷取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員警蒐證錄影譯文及翻拍照片。
㈣美商 昂德 亞摩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狀
暨檢附之刑事委任狀及鑑定能力證明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耐基公司)函文暨檢附之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狀暨檢附之刑事委任狀;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出具之刑事告訴狀暨檢附之刑事委任狀;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肯諾公司)出具之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侵權市值表;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固喜公司)出具之刑事告發狀暨檢附之委任狀;上開公司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仿冒「UNDERARMOUR」商標鑑定報告書、仿冒「NIKE」商標產品鑑定書、仿冒「ADIDAS」商標鑑定報告書、仿冒「PUMA」商標鑑定報告書、仿冒「KENZO」商標鑑定報告書、仿冒「GUCCI」商標鑑定報告書。
㈤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與該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告自前揭時間起至警方查獲時止,擺攤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為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屬單純一罪,故應僅論以一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再被告以一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破壞商品交易
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及固喜歡固喜公司達成調解,上開公司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按,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雖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其業於與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及固喜歡固喜公司達成調解,賠償其損害,上開公司亦表示同意對被告諭知緩刑等情,已如前述;本院信被告經此教訓,當已足資促使其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公司及固喜歡固喜公司達成調解,須依附件所示調解程序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為確保被告能如期履行調解條件,以維告訴人權益,故本院考量各項情狀後,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上開按期還款之負擔,乃屬適當,爰併予宣告之。再考量被告係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且昂德亞摩公司、台灣耐基公司、肯諾公司無和解意願,被告尚未能與該3商標權人達成和解,然為使其等於緩刑期間內仍深知戒惕、記取教訓杜絕再犯,並促使其日後遵守法律,確實明瞭其所為為法所不能容許,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諭知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另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品,並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圖樣,均非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旻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扣案物品┌──┬─────────────────┬────┬─────┐│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1│仿冒「UNDERARMOUR」商標圖樣之衣服│美商昂德│00000000、│││74件│亞摩公司│00000000、│├──┼─────────────────┤│00000000││2│仿冒「UNDERARMOUR」商標圖樣之外套│││││18件│││├──┼─────────────────┤│││3│仿冒「UNDERARMOUR」商標圖樣之褲子│││││13件│││├──┼─────────────────┤│││4│仿冒「UNDERARMOUR」商標圖樣之帽子│││││4件│││├──┼─────────────────┼────┼─────┤│5│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277件│荷蘭商耐│00000000、│├──┼─────────────────┤克創新有│00000000、││6│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外套30件│限合夥公│00000000│├──┼─────────────────┤司│││7│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19件│││├──┼─────────────────┼────┼─────┤│8│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416件│德商阿迪│00000000、│├──┼─────────────────┤達斯公司│00000000、││9│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外套82件││00000000、│├──┼─────────────────┤│00000000││10│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褲子94件│││├──┼─────────────────┤│││11│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帽子9件│││├──┼─────────────────┼────┼─────┤│12│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衣服34件│德商彪馬│00000000、│├──┼─────────────────┤歐洲公開│00000000││13│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褲子12件│有限責任││├──┼─────────────────┤公司│││14│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帽子1件│││├──┼─────────────────┼────┼─────┤│15│仿冒「KENZO」商標圖樣之衣服7件│法商肯諾│00000000、│├──┼─────────────────┤股份有限│00000000││16│仿冒「KENZO」商標圖樣之帽子4件│公司││├──┼─────────────────┼────┼─────┤│17│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衣服3件│義大利商│00000000│├──┼─────────────────┤固喜歡固│││18│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褲子2件│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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