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松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松瀛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受刑人張松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罪名│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新臺幣50000│││(已執行完畢)│元│││││├────────┼────────┼────────┤│犯罪日期│101年6月26日│101年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665號│撤緩偵字第102號│││││├───┬────┼────────┼────────┤││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101年度基交簡字││││3913號│第7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17日│101年12月7日│├───┼────┼────────┼────────┤││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101年度基交簡字││││3913號│第772號││判決│││││├────┼────────┼────────┤││判決│101年9月18日│102年1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罰執字第3697號(│罰執字第37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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