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郭泰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314,428元95年7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暨自95年7月27日起至96年1月26日,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自96年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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