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高麗偵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雯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
一、聲請人最高學歷證明。
二、聲請人於民國83年以前旅居國外之原因。
三、聲請人之母親 高蔡月雲 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聲請人名下不動產之土地登記謄本;戶籍地(臺北市○○○路○段○○號8樓之15)與住所地(臺北市○○路○○號7樓)之房地產權歸屬何人,應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五、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及母親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並無收入,如何能自協商成立時起,按月繳納協商款項,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聲請人並無收入,如何取得資金清償債務(債務人無工作,將來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一、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或已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證明。
十三、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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