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翁裕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3,360元,及自民國96年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債權人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緣債務人翁裕豐於92年3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10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33,360元整,及自9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事項第10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