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馬小字第39號
原 告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小字第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