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東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東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東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5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東信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5月1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9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前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7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案經上訴後,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附表:受刑人廖東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7日│107年1月28日│107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364號│偵字第800號等│偵字第800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實││第1952號│第1563號│第1563號││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1日│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決││第1952號│第1563號│第1563號││├─────┼─────────┼─────────┼─────────┤││判決確定日│107年9月21日│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3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344號│更字第2344號│更字第2344號││├─────────┴─────────┴─────────┤││編號1-3曾定刑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1月│有期徒刑8月│││(3次)│(7次)│(2次)│├───────┼─────────┼─────────┼─────────┤│犯罪日期│106年8月15日至106│106年9月5日至106年│106年8月17日│││年9月7日│9月28日│106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4713號等│字第4713號等│字第4713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108年度上訴字││實││第2396號│第2396號│第2396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109年度台上字│109年度台上字││決││第1768號│第1768號│第1768號││├─────┼─────────┼─────────┼─────────┤││判決確定日│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348號│字第6348號│字第6348號││├─────────┴─────────┴─────────┤││編號4-6曾定刑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