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28號原告 趙素碧 訴訟代理人 周彣庭 被告 蔡玉香
李富美
張淑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依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700元,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3323/28890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74,207元(計算式:10,700元×面積413.77平方公尺×23323/28890=3,574,2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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