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771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王程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王程加於民國(下同)93年5月28日書立現金卡申請
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
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㈡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4年10月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1,033元。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