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79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黃芝茵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芝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黃芝茵(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號)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