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存輝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是違禁物若業經另案沒收銷燬,自無另行聲請宣告沒收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結晶檢品1包,經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驗餘淨重為0.1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於105年9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523020060號鑑驗書1紙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款規定之第二級、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惟該扣案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167號判決諭知沒收銷燬,且於106年2月23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第二級、第四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先驅原料(假)麻黃鹼1包,既已在他案確定判決中為沒收之諭知,則聲請人重覆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他案之扣案物,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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