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039號聲請人 蔡志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美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得在「到期日」前提示)。
二、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