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黃輝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輝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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