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曾淑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本金伍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淑怡於088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6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2,727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1,177元整、預借現金10,70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744元整及違約金7,1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1,883元整自096年0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孔秀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