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408號
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二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94年度除字第340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多多基金│05-D0-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