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5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5592號債權人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廖天聖 代理人 鄭正榮 債務人朕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江永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曾秀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曾秀珊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屋內動產,上開動產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