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SubbiesVenturesINC.formerlyknownas0000
000BCLTD法定代理人BurtonLiang被告 葉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9,28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其請求許可執行之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總計加拿大幣352,000×起訴日即民國
109年9月16日臺灣銀行牌告加拿大幣現金賣出匯率22.64=7,969,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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