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鳳旋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