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02號原告 陳姿云 被告 洪偉能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高瑞聰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