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91號
聲請人 何建議 即福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膳妹 即福隆工程行間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