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13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被移送人 黃世雄
巫逸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8月13日溪警分刑秩字第10800204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世雄、巫逸凡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8月1日20時4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1段與儲蓄路口。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黃世雄、巫逸凡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 張子安 於警詢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暨截取照片5張。
四、核被移送人黃世雄、巫逸凡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2款互相鬥毆之行為,應依該條款論處。爰審酌被移
送人黃世雄、巫逸凡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
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