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029號聲請人 金上宸 相對人 王仁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或年籍生日等足識別身分之資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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