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404號債權人 阮朝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面額198,000,000元之本票原本及影本。
二、本院111年司票字917號本票裁定之確定裁定證明書。
三、具狀陳明針對本院111年抗字95號裁定,是否曾提起再抗告?該裁定是否已確定?併請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