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0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零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61055元,及其中60888元自民國(下同)97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業據原告提出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交易紀錄表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到庭對於
原告請求之事證不爭執,惟主張沒有能力償還,雖其亦提出希望
能分期償還,惟已遭原告拒絕,是被告執其無資力為償還乙節,
依法自難為推翻原告上開請求之有利斟酌,是本院綜上事證,仍
應認原告主張為實在有理。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規定,訴請被
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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