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6號上訴人乙○○
戊○○丙○○壬○○○己○○庚○○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阮弘毅附表:
┌────┬───────────┬──────────┐│上訴人│訴訴標的金額(新臺幣)│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乙○○│578,085元│9,420元│├────┼───────────┼──────────┤│壬○○○│214,285元│3,480元│├────┼───────────┼──────────┤│己○○│214,285元│3,480元│├────┼───────────┼──────────┤│ 林慧蓉 │214,285元│3,480元│├────┼───────────┼──────────┤│ 林素蓮 │214,285元│3,480元│├────┼───────────┼──────────┤│戊○○│214,290元│3,480元│├────┼───────────┼──────────┤│丙○○│614,285元│10,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