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53號聲請人鑫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金額與本票所載金額不符,請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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