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9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93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6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伍柒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拾貳包(驗前總毛重貳拾伍點玖玖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壹拾陸點伍零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殘渣袋壹個、分裝袋參拾陸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部分均予以引用如附件,並補充及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3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應補充「於
98年6月23日釋放出所。」㈡犯罪事實欄第8行「復承前犯意」應更正為「復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㈢犯罪事實欄第12行所載之「甲基安非他命22包(淨重20.85
公克)」應更正為為「甲基安非他命22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50公克、驗前總毛重25.99公克)」。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照片4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9月25日毒品鑑定書」應補充其編號為「航藥鑑字第0984846號」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應補充更正為「於98年9月23日刑鑑字第0980127912號」。
二、按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甲0
00000000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分別於施用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猶不知悔改而再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對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大麻花1包(驗前淨重0.3100公克、驗餘淨重0.305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2包(驗前總毛重25.99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6.50公克),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包覆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用以包裹毒品,已因直接觸碰、沾染毒品而難以析離,此業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函示在案,自應視同為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經送驗鑑耗部分,業已滅失,就此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扣案之電子磅秤1臺、殘渣袋1個、分裝袋36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暨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依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顯示與被告本件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繼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主文│├──┼─────────────┤││甲000000000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伍柒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殘渣袋壹個、分裝袋參│││拾陸個沒收。│├──┼─────────────┤││甲000000000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貳包(驗前總毛重貳拾│││伍點玖玖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壹拾陸點伍零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電子磅秤壹臺、殘│││渣袋壹個、分裝袋參拾陸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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