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顯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唐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
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