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22號附民原告 李佳音 送達代收人 鄭文筑 附民被告 雷靖遠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誣告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79號刑事裁定諭知駁回自訴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
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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