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芝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芝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芝安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