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90號聲請人 阮禮英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
1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方法,是聲請再審應對確定之實體判決為之。故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從程序上駁回下級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應係原下級審法院之實體確定判決,並向原下級審法院為之,而非向上級審法院對其程序判決聲請再審。
二、本件聲請人阮禮英前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65號論罪科刑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4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本院判決書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其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沈揚仁法官林靜芬法官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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