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楊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民國94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95年1月2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其法人人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89年7月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事者,依年息19.71%計息,債務人並應依約給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截至102年1月2日為止,已累計新臺幣(下同)8,079元未付,及至102年1月2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17,498元帳款未付,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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