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6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7601號
原   告 捷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
複代理 人  李婉華 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雷虎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
虎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9月11日與被告簽訂「暴龍蘇
特展借展國內運輸報關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
雷虎公司負責被告之借展品報關及二階段運送事宜,被告則
應於完成上開報關及運送事宜後,給付運費新台幣(下同)
173,000元、267,000元。雷虎公司簽約後,已於95年10月31
日結束營業,在被告同意情形下,雷虎公司將系爭契約所生
權利義務概括移轉予原告承擔,並由原告履約完成,原告自
得依約請求被告給付運費尾款267,000元。惟被告以原告所
出具之發票名義人並非系爭簽約之雷虎公司而拒絕給付,如
認原告不能依契約承擔之方式取得契約所生權利,雷虎公司
依約所取得之運費債權亦已轉讓原告,原告亦得依系爭契約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運費267,000元。
退步而言,原告既已履行系爭合約之運送完畢,被告受有原
告所提供運送服務之利益,而無法律上之原因,依民法第
179條、第181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被告仍應返還所受利益之
價額,即相當於本件運費之金額267,000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6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運送關係存在於被告雷虎公司,運費之請求
即應由雷虎公司請求,始符合債之法律關係;依系爭契約第
3條第2款規定運送至台東史前館後,檢據請款費用為267,00
0元,此所謂檢據即係交付發票之意,現雷虎公司既未能出
具發票,自無法請款;原告出面替雷虎公司為運送行為時,
係以替雷虎公司履行合約,契約之主體仍為被告與雷虎公司
,原告並未舉證被告已同意契約主體由雷虎公司轉變為原告
,或被告與原告間存有委任關係,是其請求即不合法。又原
告既係替雷虎公司履行運送責任,即完成原來雷虎公司之契
約責任,被告因與雷虎公司存在運送契約,是亦無不當得利
之問題存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訴外人雷虎公司與被告於95年9月11日簽訂系爭契
約,雷虎公司負責被告之借展品報關及運送事宜,被告則應
於完成上開報關及運送事宜後給付運費,系爭契約之運送責
任業經履行完畢,被告尚欠運費267,000元未付等事實,業
據提出暴龍蘇特展借展國內運輸報關合約書影本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兩造所爭執厥為原告是否概括承擔雷虎公司於系爭契約之地
位,而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運費?如原告並未概括承擔系爭
契約,雷虎公司是否已將系爭運費債權讓與原告?茲分述如
下:
⒈被告否認其同意原告承擔系爭契約,且被告匯款予原告裝
櫃固定費用99,000元,本不在系爭契約之範圍,乃係原告
另行報價予被告,有報價單影本附卷可稽,故原告所稱被
告匯款給付裝櫃固定費用99,000元云云,尚不足以證明被
告業已同意原告承擔雷虎公司於系爭契約之地位。原告主
張其已承擔系爭契約,依約被告應給付運費乙節,即無可
採。
⒉雷虎公司對被告之運費債權業於97年1月28日轉讓予原告
,並於97年2月29日當庭通知被告,業經原告提出債權移
轉聲明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紙為證,經核債權移轉聲
明書上雷虎公司之印章係屬真正,被告空言否認債權移轉
聲明書之真正,即無可採。原告主張雷虎公司對被告之運
費債權已經轉讓與原告,應屬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26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6
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7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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