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169號
原 告 鄒篤儒
被 告 陳子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65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及自中華民國
(下同)107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陳述略以:
㈠緣被告向原告租賃棉花糖機器(下稱系爭棉花糖機器)一台
,兩造並簽立花式(造型)棉花糖販賣機出租合約書(下稱
出租合約書),合約期間自107年4月20日起至107年7月19
日止,共3個月,每個月租金20,000元。詎被告於合約到
期後未依約定返還系爭棉花糖機器,亦未給付租金、材料
費及維修費,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不予理會,嗣經原
告持被告所簽發之本票向其催討,被告即提出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訴,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豐簡字第
665號判決駁回被告所提起之訴訟。
㈡兩造於107年12月間進行調解程序,被告承諾歸還系爭棉
花糖機器,然迄今仍未歸還予原告。原告亦於108年間請
求被告給付系爭棉花糖機器之租金、材料費及維修費,共
計58,300元(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判決)。被告遲未返還系爭棉花糖機器,造成原告利益損
失,即系爭棉花糖機器費用250,000元,爰請求判決如訴
之聲明。
㈢提出:花式(造型)棉花糖販賣機出租合約書、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7年度豐簡字第665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等影本附卷為證。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㈠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被
告須依出租合約書約定內容,返還原告每月20,000元租金
。而被告自系爭棉花糖機器租約到期後,即107年7月20日
起至109年2月10日機器返還之日止,共計18個月又27日(1
8.67月),合計須返還租金373,400元(計算式:20,000×1
8.67=373,400)。
㈡被告所說第三個月就鎖住,並沒有錯。我現在向被告請求
的是租金。計算方式上述。
四、被告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被告陳述略以:
㈠兩造間因系爭棉花糖機器之租賃契約及侵占糾紛而涉訟,
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豐簡字第780號民事判決、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豐簡字第665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
檢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61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被告於上
開訴訟開庭期間即告知法院及檢察官,因系爭棉花糖機器
為故障證物,始持續保管系爭棉花糖機器,並聽從指示調
查系爭棉花糖機器之故障鑑定。被告自兩造合約履行期間
即107年6月27日起,持續以通訊軟體Line通報原告維修系
爭棉花糖機器,然原告卻遲未處理。被告於107年7月30日
告知原告系爭棉花糖機器為故障證據保存,待司法調查指
示返還,且原告將系爭棉花糖機器之程式設定為每月自動
鎖定程式,須由原告提供密碼解鎖方可啟動,被告自107
年7月20日至109年2月10日並無不法得利,更無所得利益
,此由系爭棉花糖機器每月紀錄啟動數據可稽。另被告於
上開案件判決後,已與原告達成協議並返還系爭棉花糖機
器,是以,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爰請求判決如答辯聲明
。
㈡該台機器我只有付第一個月的租金,機器每個月都是提供
密碼才能開啟,我繳租金,原告才給我密碼,我才能開機
使用。第二個月我雖然沒有繳租金,但是因為機器損壞,
原告來修理順便就把機器解開,第三個月就沒有用了。第
二、三個月的租金已經在前案判決了。因為機器鎖住,所
以一直沒有用。
㈢提出:Line對話內容、系爭棉花糖機器啟動碼畫面、給付
歸還收據等影本附卷為證。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固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之
事項為限,判決理由並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中,
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
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
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
當事人間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法院及當事人就該
業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皆不得任作相反之判斷或主張
,始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574號判決可資參照。易言之,前訴訟判決理由中之判斷
雖然不生既判力,但如當事人在前訴以其為主要爭點而加
以爭執,法院就該爭點亦加以審理而為判斷,則以該爭點
為先決問題之不同後訴,即不許為與該判斷相反之主張、
舉證或判斷,此即學理上所謂爭點效,即訴訟中基於當事
人公平之禁反言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以期一次解決紛
爭及防止前後裁判之分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
393號判決、107年上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考);次按訴訟
制度係法院依國家賦予之職權,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就當
事人請求之訴訟標的及聲明,使當事人為完全聲明及陳述
,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行言詞辯論後為判決,並有三審之
審級救濟,其程序對當事人程序權保障有縝密及周延規定
,基於誠信原則及訴訟經濟,於確定判決理由判斷之事項
,除有顯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
,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在同一當事人之另件訴訟中
,法院及當事人就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法律關係,皆
不得任作相反之判斷或主張(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
5號判決意旨參考);再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定
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
可發生。若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之法
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判斷,除同條
第二項所定關於抵銷之情形外,尚不能因該判決已經確定
而認此項判斷為有既判力。又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
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
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
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
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
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
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而言。是爭點效之適用,必須
前後兩訴訟當事人同一,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顯然
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
情形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88號裁定意旨
參考);又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固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
主文判斷事項為限,判決理由並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
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
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
,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
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
判斷之重要爭點,不得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始符民事訴
訟上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本件依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法院得心證之
理由一、倒數第5行後明確記明「本件上訴人(指本件之被
告)應給付積欠租金4萬元及維修費用1萬元及材料費8,300
元,共計58,300元,被上訴人(指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被上訴人請求續約租金部分
,因兩造均稱未有續約,已如前述,則續約部分之租金,
即無理由,應予駁回」;是本件二造間對僅有租期為3個
月部分均無爭執,而二造間既無續租之約定,於該判決中
已認定原告不能請求租金,原告請求租金,顯非可許。
三、次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
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
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
害若干為準(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考)
;本件依二造所述該被告承租之機器在第3個月即因原告
未提供密碼及機器有損而使被告不能使用,因而,被告在
返還系爭機器前不能使用該機器,自無因該機器使用而獲
利得之情事,則原告以不當得利理由請求被告給付所得之
不當得利,顯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50,000元及利息,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
参、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