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四五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逾壹個月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緣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八分許,騎乘
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口時,不慎與
原告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發生擦撞,致原告受有左側脛骨及腓骨骨折
等傷害,嗣經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將上開過失傷害案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查,經承辦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偵查時,曉諭兩造和解後,被告
同意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十萬元,分期按月於每月十六日給付五千元,如屆
期沒有清償,逾五日則視為全部到期,且未依限清償,每逾一個月罰一千元為違
約金,嗣被告僅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給付五千元,餘均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五七一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件
、存摺影本一件為證,且經本院調取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
二一四七號(該案併入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五七一號卷)偵查卷宗審認屬實,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
院調查結果,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九萬五千元,及自九十三年
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個月給付一千元之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一千三百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300元=13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
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