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6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1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2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月10日至96年1月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89年1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231萬元,並約定逾期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違約金,詎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共231萬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支票、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36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鎮○○○段││000-0000│建│││94.00│全部│乙○○│└──┴───┴────┴───┴───┴────┴─┴──┴──┴────┴─────┴────┘┌─────────────────────────────────────────────────────┐│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65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458│花蓮縣鳳林│鳳明段│住商用、│1層63.03│151.56│││平方公尺│全部│乙○○│○○○鎮○○路11│000-0000│鋼筋混凝│2層74.03││││││││││9號│地號│土造2層│屋頂突出物││││││││││││樓│3.50│││││││││││││騎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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