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80號原告 許尤祖唐 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進丁 訴訟代理人 林憲造
張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