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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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季蘭 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理人 李泉廣 相對人即債權人 廖新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賴季蘭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十六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裁定自民國108年5月8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且於108年11月5日製作更正債權表後通知聲請人,再於108年12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函文到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該補正通知函已於同月3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未依限期提出更生方案,並於108年12月31日具狀陳報其前因左眼有視網膜剝落、多發性裂孔、白內障等眼疾,於105年間手術切除水晶體後植入人工水晶體,惟108年以來除左眼時有視力模糊現象外,更因受僱他人期間因協助雇主辦理整修房屋、趕工而過度勞累,視力急遽惡化,於天候不佳或光線昏暗時,左眼更是模糊不清,致使聲請人日後屢遭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解僱,影響聲請人工作穩定情形甚鉅,自108年10月以來更是連續數月沒有工作而無收入,目前僅能仰賴配偶收入維生,故聲請將本件轉換為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而本件聲請人既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復聲請清算程序,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自應准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次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以對聲請人之票款債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7年度司執字第13030號清償票款事件受理後,將聲請人所有坐落南投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南投縣○○鄉○○路○○○○○號房屋等不動產辦理公開拍賣,獲得案款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編造債權表並實施分配,債權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因此受分配2,152,166元而全部清償、債權人廖新章受分配765,804元而全部清償、餘款346,840元發還聲請人(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9月16日裁定上開執行事件應發還聲請人之案款,於更生程序終結前,禁止返還聲請人),亦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審核無訛。故聲請人仍有財產,是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及為使債權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廖新章以外之債權人有受償之機會,本件尚有進行清算之實益,自應裁定聲請人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謝任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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