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06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96年8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借貸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6年8月28日起至146年8月27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6年8月30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6年8月31日起依上開約定向聲請人銀行借款8,100,000元,並簽訂住宅貸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96年8月3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第1、2年按聲請人銀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百分之2.44加年利率百分之0.26機動計算,第3年起改按聲請人銀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74機動計算,並同意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為全部之清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自97年8月21日起即未依約攤還,尚欠本金7,896,
458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住宅貸款契約、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1月1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雖請求拍賣附表編號1之土地權利範圍為900000分之24211,惟依聲請人提出兩造所簽訂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附表編號
1土地所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範圍僅為10000分之269,有上述證物文書在卷可參,故聲請人本件之聲請逾上開範圍者,於法無據,不應准許,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0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鄉○○○段││233││││1968│10000分之269││└─┴───┴────┴────┴────┴────────┴─┴──┴──┴──────┴────────┴───────┘┌───────────────────────────────────────────────────────────────┐│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0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夾││││││││││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2│新竹縣○○鄉○○○段23│店鋪、停│1│││││││││││1│陽台│1│平│全部│共用部分:│││7│中山路1段148│3地號│車空間、│2│││││││││││2││3│方││湖南段2905│││5│號││鋼筋混凝│8│││││││││││8││‧│公││建號;權利│││2│││土造、6│‧│││││││││││‧││6│尺││範圍:1000││││││層│4│││││││││││4││9│││0分之151│││││││5│││││││││││5││││││├─┼─┼──────┼────┼────┼─┼─┼─┼─┼─┼─┼─┼─┼─┼─┼─┼─┼────┼─┼─┼───┼─────┤│2│2│新竹縣○○鄉○○○段23│管理委員││1││││││││││1│││平│10000│共用部分:│││9│中山路1段138│3地號│會使用空││0││││││││││0│││方│分之1│湖南段2905│││0│之1號││間、鋼筋││3││││││││││3│││公││建號;權利│││6│││混凝土造││‧││││││││││‧│││尺││範圍:1000││││││、6層││1││││││││││1│││││0分之229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