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986號聲請人 吳榮輝
吳祝賢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聲請人主張其持有之「鋼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而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