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佩鈴 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20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之110年3月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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