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6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甲○○尚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為乙○○,請更正聲請狀。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